南京:普通职工辞职不需付违约金


文章来源: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08-5-21    [关闭本窗口]
昨日下午,省劳动厅工资处处长对劳动关系等政策进行在线咨询解答,市民当天共提出问题231个,现场答复60个。现选取几个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刊登如下。

  问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缴纳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劳动者辞职行为,应按《条例》规定执行。之前,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非凡待遇的劳动者,不论双方当时是否另行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其在《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仍应当履行。

  问 大学生毕业一定要有见习期吗?见习期的合同怎么签?

  答劳动法对大学毕业生是否实行见习期没有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如实行见习期用工治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在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将见习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还应当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问 用人单位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破产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破产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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